【認罪判囚】涉太古站外非法集結 男生判更生女生判監6個月
發布時間: 2021/12/21 16:33
最後更新: 2021/12/21 16:52
2019年8月11日遊行後,有示威者於多區進行快閃集結、堵路,2名學生涉於太古站外參與非法集結及藏有鐳照筆被捕,早前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,男生今(21日)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更生中心,女生則判監6個月。裁判官判刑時指,當日短時間內有100多人,相當有秩序地利用鐵路前往現場,隨後更以雜物扔向警車,及以鐳射筆照向警方,反映案件有一定組織性及案情嚴重。
被告分別為男學生陳家俊(18歲)及女學生陳悅(20歲),早前承認1項參與非法集結及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。陳原另被控無牌管有彈藥罪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,律政司早前撤銷兩項控罪。
兩名被告的代表律師求情時指,男生早前已在更生中心作反思,並有深刻悔意。由於更生中心時間欠彈性,難以學習,反觀在監禁下可報讀文憑試課程,較適合他的學習需要。
代表律師續指,早前為女生索取的報告中提及,她容易焦慮,不適合判處進入更生中心。報告又提及女生在還柙時能遵守院舍規則,可見更生中心依然是合適選擇。
裁判官判刑時指,女生因心理質素問題不應被判處進入更生中心,勉強進入或會出事,故餘下的選擇只有判監。雖然是次案件的持續時間短,但背景時間長,示威者亦是在警方到場後方散去。
裁判官續指,當日短時間內有100多人,相當有秩序地利用鐵路前往太古康山一帶。示威者隨後更以雜物扔向警車,及以鐳射筆照向警方,反映案件有一定組織性及案情嚴重,遂判女生入獄6個月。
裁判官又指,更生中心與監禁是截然不同的刑罰。從個人性格、背景可見,男生在紀律及守法意識等方面,均有很多地方需要接受紀律培訓,在報告亦顯示更生中心對男生有一定成效。
裁判官續指,男生的年紀需要作息定時,更生中心的時間表不俗,男生應學習如何在固有時間表內計劃學習,遂判男生進入更生中心。
案情指,於2019年8月11日,在一個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於傍晚完結後,示威者於金鐘、銅鑼灣等多區進行快閃集結。有過百示威者於晚上10時許集結在太古站外進行堵路,當中有人以雷射筆照向警方,並向警車投擲雜物。警員不久後下車追捕,並拘捕2名被告,隨後在他們身上搜出分別搜出1枝鐳射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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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